首页相关政策 > 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委会社会评议制度

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委会社会评议制度

发布日期:2014-07-29 20:14:39     信息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_xahk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西安市《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三项制度的通知》(市政公办发﹝2005﹞2号)文件精神,结合航空基地管委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为航空基地管委会各部门、各中心及各园区管理办。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信息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信息公开形式。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信息公开效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并在航空基地管委会门户网站上发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定期举行由政务公开特邀监督员、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召开座谈会进行评议。
(三)必要时有偿聘请专门的社会评议机构进行评议或者利用其他评议机构、评议形式获取的评议成果。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区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和各种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意见建议人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八条 对群众和各种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航空基地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航空基地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指导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承办单位: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电子营业执照
陕ICP备14005206号-1 | 陕公网安备 61019402000082号

pv: uv: